辐射安全

一、实验室资质与人员要求

  1.涉及辐射的高校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定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可实行豁免管理,报废时须交由专业机构回收处置。

  2.涉源人员须接受过专门培训,定期参加职业体检。

二、场所要求

  1. 辐射设施和场所应设有警示、连锁和报警装置。放射性工作场所周围明显处、试剂冰箱门上、废液缸库入口处等都应粘贴符合GB18871-2002 要求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一般可通过减少接触时间、增大与放射性物品源的距离、屏蔽等防护措施进行外照射防护,通过阻隔食入、吸入、皮肤和创伤侵入等途径进行内照射防护。放射源储存库应设双门双控,并有安全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联网)和视频监控系统。辐照设施设备和2 类以上射线装置具有能正常工作的安全连锁装置和报警装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剂量报警仪。(参考GB18871-2002 要求)

  2. 涉源实验场所每年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涉源实验场所退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放射实验安全与应急处置

  1.各类放射性装置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操作规程、安保方案及应急预案,并遵照执行。重点关注辐照、电子加速器、射线探伤仪、非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5 类以上的密封性放射性实验操作。

  2.若遇到放射源跌落、封装破裂等意外事故,应及时关闭门窗和所有的通风系统,立即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响应,并通知邻近的工作人员迅速离开,严密管控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控制事故影响的区域。

  3.发生放射性事故后,立即向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心等)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四、废弃物处置

  1.放射性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放射性核素的废水(主要是实验结束后的废弃溶液、动物排泄物、洗涤废水)应参照《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将放射性废液分类存入满足相关要求的废液缸内。暂存时,废液缸应坚固、防腐、防漏。

  2.同位素实验室营运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受放射性污染的固体废物,如:破损的玻璃器皿、实验手套、一次性实验服、纸制品、生物垃圾等。应按照《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充分干燥后放于衰变池,并在醒目处做好标记(如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等),由有资质的单位在固定的时间内回收处理(其中动物尸体先进行固化处理,在进行包装后存放于冰库内,待有资质单位上门回收时,放入固体废物容积桶内,一并作为放射性固体废物回

收处理),管理和处置应符合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有关要求。

  3.中、长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处置方案或回收协议,短半衰期核素固液废弃物放置10 个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作为普通废物处理,并有处置记录;报废含有放射源或可产生放射性的设备,需报学校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退役处置;X 光管报废时应敲碎,拍照留存;涉源实验场所退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