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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校外实习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时间:2020-09-16浏览:2047

  为了更好地使用实习经费,切实提高实习效果,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就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开支标准、结算方式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设立实习专项经费,由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协调使用;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多办实事的原则,使实习经费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

  2.实习生交通、住宿补贴;

  3.实习单位管理费及讲课、讲座费等。

  4.其它(集中实习保险费、参观门票费、材料印刷费等)

  三、经费开支标准

  (一)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

  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实习生补贴

  1.交通补贴

  (1)由学院统一安排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吴中区越溪镇除外)的集中实习,实习期间,确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按照每天8元/人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2)因实践教学需要,安排至校外且外出距离超过500公里以上,由学院同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单程票价500元以下按实报销;单程票价500元以上按每生500元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2.住宿补贴

  采用集中方式进行的实习,统一安排住宿,按每天10元/人的标准发放住宿补贴,且累计每年不超过1000元/人。

  (三)实习单位费用

  1.实习单位管理费

  采用集中方式进行的实习,按每天不超过10元/人的标准支付给实习单位,若特殊情况超出此标准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支付;采用分散(学生自行联系)方式进行的实习,原则上不支付管理费。

  2.讲课、讲座费

  聘请实习单位人员进行讲课、讲座,其酬金支付参照学院教学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费用

  1.采用集中方式进行的实习,期间购买的师生保险费、指导教师购买的参观门票等其它费用,经学院核准后按实报销。

  2.确需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且外出距离不超过500公里,由专业负责人申请,学院统一派车送达。

  3.实践教学资料印刷费等其他费用。

  四、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苏大文正财〔2016〕1号文废止。本规定由财务处、实验与实习管理中心负责解释。